案件名称:金佩明与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8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24公开日期:2014-06-03
当事人:金佩明,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金佩明。

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佩明与被告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佩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佩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佩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