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其荣,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佩明与被告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佩明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佩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佩明撤回起诉。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