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丰献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旭东。
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3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及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本案应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本案庄旭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故本案并非涉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