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庄旭东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浙金辖终字第02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4-01-14公开日期:2014-03-11
当事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庄旭东
案由:nan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献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旭东。

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3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及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本案应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本案庄旭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故本案并非涉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