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20)
法院:上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杭执审字第20号
所属地区:上杭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1-07公开日期:2014-01-21
当事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凌富育、罗小林
案由:nan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20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凌富育之妻)。

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20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8日以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20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征收社会抚养费3701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2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9月28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仅履行了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由于被执行人凌富育、罗小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全面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