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维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浙衢刑执字第1226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衢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1-22公开日期:2018-07-28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王维,贵州省兴仁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县,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了(2012)金永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维予以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维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维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一年十个月。

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