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秦凤珍与孙海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珲民二初字第566号
所属地区:珲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09公开日期:2016-01-15
当事人:秦凤珍,孙海力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秦凤珍,女,汉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职员,现住珲春市。

被告孙海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凤珍诉被告孙海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凤珍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凤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