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金全,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珍诉被告杨金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珍于2014年1月2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