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学锋,男,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民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东风路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雷学锋的存款、收入102587.55元(其中本金101170元,执行费141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