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宫树雷,居民。
被告: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蓬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军与被告宫树雷、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