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爱军与宫树雷、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东商初字第112号
所属地区:日照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09公开日期:2015-09-15
当事人:黄爱军,宫树雷,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黄爱军,居民。

委托代理人:庄非,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宫树雷,居民。

被告: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蓬勃,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军与被告宫树雷、日照颐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