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王如斗与被告王文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镇民初字第008号
所属地区:镇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28公开日期:2015-08-04
当事人:王如斗,王文照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008号原告:王如斗,男,生于1942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郭庄乡张庄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10408484X。

被告:王文照,男,生于1965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东科技村。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50625151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斗与被告王文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