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秀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长刑执字第732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1-22公开日期:2014-12-29
当事人:张秀龙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732号罪犯张秀龙,男,1973年5月8日生,满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秀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张秀��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龙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秀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