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晓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苏中刑执字第034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1-24公开日期:2014-12-27
当事人:张晓明
案由:盗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345号罪犯张晓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前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96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6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晓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