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经济合作社,住址所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
法定代表人吴嵩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允灶与被告大田县上京镇上平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允灶以原、被告双方已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允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保全费1297元,合计人民币300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锦军二〇一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