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惠安县财政局与福建省惠安百盛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惠民初字第64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16公开日期:2014-11-06
当事人:惠安县财政局,福建省惠安百盛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4号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

法定代表人庄金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川、龚菊燕,分别系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惠安百盛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回族乡百崎村。

法定代表人郭献民,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与被告福建省惠安百盛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