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董群策。
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
被执行人陈时巧。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的62.6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将土地退还村集体组织。
2013年7月15日,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时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5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