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充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某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