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济中区执字第66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