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金凤。
申请执行人郑利兴。
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13-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