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磊鑫、刘丹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昌行非执字第25号
所属地区:昌黎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4-01-08公开日期:2016-01-14
当事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磊鑫,刘丹丹
案由:nan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非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胡著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峰,昌黎县龙家店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执行人徐磊鑫,农民。

被执行人刘丹丹,农民。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龙)计育征字(2011)第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定书。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二被执行人均不足法定婚龄,于2011年8月30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的昌(龙)计育征字(2011)第1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昌(龙)计育征字(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