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冲达与蔡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甬慈执民字第5561-1号
所属地区:慈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1-21公开日期:2014-04-05
当事人:叶冲达,蔡佩玉
案由:nan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561-1号申请执行人:叶冲达。

被执行人:蔡佩玉。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41号叶冲达与蔡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佩玉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冲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现被执行人蔡佩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561号案的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