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佩玉。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141号叶冲达与蔡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佩玉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冲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现被执行人蔡佩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561号案的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