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辉。
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2月14日签订赤交调(2013)1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
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黎民赔偿钟辉各项经济损失500元,于2014年1月17日付清。
2014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3)1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