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案号:川民初字第3343号
所属地区:淄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1-02公开日期:2015-04-28
当事人:郑某,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成红艳,淄博淄川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