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成红艳,淄博淄川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