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世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嘉锋。
被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