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坂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东执字第00019号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1-10公开日期:2014-11-11
当事人: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罗世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嘉锋。

被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