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罗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士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文山监狱于2014年1月提出对罪犯袁士操减刑二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士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2010年8月20日获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25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0日获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1日止。
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劳动改造考核获表扬二次。
获2012年“十八大”维稳活动特殊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