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亮,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王玉玺,住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0月17日查封了位于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9社,被执行人购买的,张立明名下的300平方米、79平方米、80平方米、80平方米房屋。
异议人李宝华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对该案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时,因异议人李宝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未进行听证,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永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调解书调解内容:被执行人王玉玺于同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亮借款本息22万余元。
因被申请执行人王玉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亮于同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同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王玉玺送达了查封位于永吉县北大湖镇向阳村9社,被执行人购买的,张立明名下的300平方米、79平方米、80平方米、80平方米房屋的民事裁定书。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该房屋是其与所有权人张立明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办理缴纳税款后,准备过户时得知房屋被查封。
该查封是错误的。
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查封。
为此提供了:1.异议人与张立明关于该房产的两种协议;2.税务部门交税的票据。
申请执行人王亮辩称:张立明说了房子是卖给王玉玺了,没有卖给李宝华。
被申请执行人王玉玺辩称:我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承认借了李宝华的钱,当时要过户是为了躲避信用社的贷款,才要过户给李宝华。
但是张立明根本就不同意卖给李宝华,也没去过房产过户。
本院调取的张立明证言证实:我把房子卖给王玉玺了。
我卖一家,不能卖两家。
李宝华替王玉玺拿过钱,王玉玺要把房屋过户给李宝华,才签的我与李宝华买卖房屋的协议,我签的就一种简单的协议,手印是王玉玺的,第二种协议不是我签的,我不知道。
当时李宝华求我,我不得已把身份证借给她了,但是我写上了过户用。
实际我只承认房屋卖给王玉玺了,到房产过户我不去她也办不了过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宝华所争议的房屋,因房屋所有权人意思表示很明确是将该房屋卖给被执行人王玉玺,王玉玺也认同,且异议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