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秀伦,绵阳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梓被告赵兴友。
委托代理人胡德俊。
原告郭定芬诉被告赵兴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郭定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伦、被告赵兴友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定芬诉称,其与被告赵兴友于1991年生育一女,取名赵丽萍,后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
被告嗜赌成性,好逸恶劳,游手好闲,经常夜不归宿,不关心家庭和子女成长。
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偿还共20.8万元的债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兴友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债务很多,原告才与他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定芬与被告赵兴友于1991年生育一女,取名赵丽萍,后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与其女儿赵丽萍、被告赵兴友的父亲赵发军共有位于吴家村二社小区宅基地一处,并因该处宅基地有债务20.8万元。
另查明被告赵兴友父亲赵发军已去世。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对于离婚双方都无异议,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而位于吴家村二社小区的宅基地及因该处宅基地所负债务均涉及赵丽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