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玉龙,西充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告黄阳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鸵鸟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金鸵鸟货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鸵鸟货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鸵鸟货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