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祖连与谢跃月、谢跃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浙温执民字第407-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温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3-05-09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陈祖连,谢跃月,谢跃飞
案由:nan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陈祖连,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跃月,男,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谢跃飞,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浙温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跃月、谢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立案执行标的为476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情况,查封被执行人谢跃飞享有的温州银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谢跃飞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250号、252号房产以及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667弄4号1401、1401A室、云台路161号1层、163号2层、3层商场以及上南路2979号101室、103室、2979、2989号二层、2989号一层夹层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谢跃月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10号12号及水头镇雁中巷1号、2号、3号以及4.5.6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谢跃月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大南路诚达大厦2幢2202室房产及小南路海龙大厦地下室11号车库。

因被执行人谢跃飞名下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250号、252号房产已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参与该院分配;以上其他房产均非本院首封,处置股权尚需调取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目前处置条件尚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