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9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11-22公开日期:2014-01-20
当事人: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华。

委托代理人:王根法。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负责人:毛新龙。

委托代理人:童美玲。

原告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市宏嘉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称,要求被告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57845元,评估费1600元,施救费36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金华仲裁委员会,且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