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经商。
曾因嫖娼于2010年8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3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轿车从瑞安市区驶往瑞安市飞云街道方向。
1时20分许,途经104国道1943KM即瑞安市飞云街道飞云江大桥南岸地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于1时48分被提取血样。
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余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