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永建与王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27号
所属地区:太和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11-14公开日期:2014-12-15
当事人:王永建,王龙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927号原告:王永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项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王永建与被告王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姜卫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项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建诉称:2012年初,被告在太和县李兴镇程寨新村承包建筑工程时,原告带工人给被告干钢筋工,2012年底工程竣工后,被告下欠原告所带工人工资款28000元。

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2013年6月1日,被告亲笔给原告写下欠条。

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龙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王龙在太和县李兴镇程寨新村承包建筑工程,王永建带工人给王龙干钢筋活,后经结算,王龙尚欠280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13年6月1日,王龙给王永建出具欠条一张。

王永建催要此款未果,故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王永建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劳务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龙支付原告王永建工资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