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兴,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廉濂,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蔡香流,男,195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诉被告蔡香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