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和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曲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曲民初字第396号
所属地区:曲周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3-11-12公开日期:2014-05-25
当事人:和某,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和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山。

被告张某。

原告和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山、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农历10月14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11月14日生一女儿,取名张盼盼,现随被告生活。

原被告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为充分相互了解,未能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盼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也未想过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农历10月14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农历11月14日生一女儿,取名张盼盼,现随被告生活。

2012年8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

2012年2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女。

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但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