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相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
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及5月25日,被告人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后自2010年4月开始使用这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截止2012年3月16日两张卡透支合计本金金额是21958.15元。
经该行多次催收未果。
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金额为21958.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并当庭出示了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信用卡交易明细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相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和陈述。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及5月25日,被告人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二张信用卡,自2010年4月开始使用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截止2012年3月16日,两张信用卡合计透支人民币21958.15元。
经该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单、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为人民币21958.15元,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相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相某在归案后认罪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