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