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欧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湖民一初字第233号
所属地区:湖口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22公开日期:2014-09-22
当事人:欧阳某某,徐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欧阳某某,男。

被告徐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