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潘竹青。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