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雨与孙玉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沽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沽民初字第88号
所属地区:沽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10公开日期:2014-04-24
当事人:苏雨,孙玉宽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沽民初字第88号原告苏雨,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被告孙玉宽,男,汉族,教师,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原告苏雨诉被告孙玉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雨于2014年1月15日起诉并诉称,2003年其作为马神庙村的包村干部,响应沽源县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政策,为按时完成退耕种树工程,引荐张建军承包了该项工程。

张建军现已将村民们所欠栽树的工程款转让给原告,故由苏雨追要工程款。

债权转让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苏雨栽树工钱2257.75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承包人张建军虽把债权转让给原告苏雨,但没有通知被告,未完全履行债权转让手续,依法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苏雨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