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玉宽,男,汉族,教师,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原告苏雨诉被告孙玉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雨于2014年1月15日起诉并诉称,2003年其作为马神庙村的包村干部,响应沽源县人民政府退耕还林政策,为按时完成退耕种树工程,引荐张建军承包了该项工程。
张建军现已将村民们所欠栽树的工程款转让给原告,故由苏雨追要工程款。
债权转让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苏雨栽树工钱2257.75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承包人张建军虽把债权转让给原告苏雨,但没有通知被告,未完全履行债权转让手续,依法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苏雨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