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汉三源公司)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吴商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三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956元。
二、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汉三源公司以货款人民币166956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68元,由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武汉三源公司以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2415元及利息。
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415元及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93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业,对外债务众多,其财产已有多家法院查封,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已函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参与分配。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账户提存有相关执行款,但该执行款已由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暂无法有效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处置变现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