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澄海市家亨利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汕澄法执字第6-1号
所属地区:汕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4-09公开日期:2014-04-24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
案由:nan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继葵,系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汕澄法民二初字���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2757000元及利息63187.10元,并自借款期限届满支次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付5.6‰计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31日共12872070.12);案件受理费170262元,由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坝头镇洲畔工业区嘉亨利厂区内第4幢、第5幢、第6幢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0262122号、第0262123号、第0262125号),拍卖所得款项4040000元。

鉴于案件执行过程中,其他案件当事人依据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并申请参与对本案处置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拍卖款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按比例分得债权572790元。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信托投资公司受偿上述债权后,因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未受偿的债权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澄海市嘉亨利贸易公司所有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