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
被申请人陈某甲,男,1978年12月出生,住富顺县。
被申请人邓某某,女,1981年5月出生,住富顺县。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9日违法生育一子(二胎),取名陈某乙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