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罗某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9.19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89.60元,由原告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