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达少民初字第32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03公开日期:2014-12-25
当事人:梁某,罗某
案由:离婚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

被告:罗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罗某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79.19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89.60元,由原告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