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从纪道金。
被执行人徐红艳。
纪玉涵与徐红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中,2014年3月4日,纪玉涵依据本院(2013)白民调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徐红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义务人必须履行。
徐红艳未履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请求人��法院执行,经人民法院通知仍未履行。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应当划拨被执行人徐红艳的银行存款,。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徐红艳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