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纪玉涵与徐红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白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白河执字第00039号
所属地区:白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4-04-23公开日期:2014-11-22
当事人:纪玉涵,徐红艳
案由:nan

陕西省级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纪玉涵。

法定代理从纪道金。

被执行人徐红艳。

纪玉涵与徐红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中,2014年3月4日,纪玉涵依据本院(2013)白民调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93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徐红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有存款。

本院认为,生效裁判义务人必须履行。

徐红艳未履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请求人��法院执行,经人民法院通知仍未履行。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应当划拨被执行人徐红艳的银行存款,。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徐红艳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