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党林军与张雪琴、李明奇、李明佳、李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耀新民初字第00013号
所属地区:铜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16公开日期:0001-01-01
当事人:党林军,张雪琴,李明奇,李燕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新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党林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雪琴,女,汉族。

被��李明奇,男,汉族。

被告李燕燕,女汉族。

被告并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佳,男,汉族。

原告党林军诉被告张雪琴、李明奇、李明佳、李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林军及委托代理人杨莉,被告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林军诉称,四被告的亲属李水利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2011年12月10日、2012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在2012年12月30日清偿,期限届满后由于李水利不能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在清偿利息后向原告更换借条,并承诺付息期限和利息金额,同时承诺以其在本村投资的砖厂和大车抵押,该笔借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承诺以砖厂经营权抵偿该借款。

2013年3月李水利病故,其生前投资的砖厂及其他全部资产一直由四被告继承,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促��付本息,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无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82849.3元;2、依法判决四被告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出具了以下证据;1、借条。

2、陕B118**号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3、铜川市新区坡头镇豹村村委会证明两份。

被告张雪琴、李明佳、李明奇、李燕燕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均不清楚,被告的亲属李水利生前是否借过原告的钱被告都不知道,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均弄不清楚。

原告出具的抵押车产权证是对的,车也在被告的砖厂。

被告亲属李水利借原告的钱被告在本村也打听过,好几个人都说好像是事实但没有那么多。

被告经营了一年砖厂,才知道被告的亲属李水利生前借款已达400多万,四被告打算不继承被告亲属的财产了。

所��被告不要求也无钱对原告出具的借条进行鉴定。

另被告发现原告曾借被告亲属2万元一张欠条。

被告出具了原告借李水利2万元欠条一张。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的亲属李水利生前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叫李水利,家住新区坡头镇,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2011年12月10日、2012年6月20日借人民币壹拾万元,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012年利息已清。

2013年付息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付息叁万元;2013年6月20日付息叁万元;2013年9月20日付息叁万元;2013年10月15日付息壹万元;2013年12月10日付息壹万元;2013年12月20日付息叁万元。

该笔借款已到期,经双方协商如三笔借款到期,付清一次本金利息到次季度减壹万元。

如本金未清按上面的付息时间清息。

此笔借款以李水利在本村投资共享的砖厂和大货车作抵押,如该笔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本人愿以砖厂的经营权抵还该笔借款。

2013年3月李水利病故,其生前投资经营的砖厂及其他财产由四被告继承。

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索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党林军于2011年12月10日借李水利2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陕B118**号车机动车登记证书、铜川市新区坡头镇豹村村委会证明、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被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与四被告的亲属李水利生前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继承了李水利的遗产,应当承担李水利生前的债务,予以清偿。

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借李水利的2万元借款当庭认可,并同意在李水利借原告的借款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确认。

李水利与原告的借条中约定了财物的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