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男,21岁。
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2月12日经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2014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双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双玉,男,51岁。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爱军、朱帜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双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青树坪镇青树大酒店前栋开的房间内以及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叫来尹某某、张挺、郭某某、阳某某、戴怀波等五人打拱牌赌博。
每盘底注20元,上不封顶,由肖某某或王亚莉(另案处理)根据赌桌上每盘众人下赌的金额按20或50、100元不等抽头渔利。
肖某某、王亚莉负责提供场地、牌具及烟、槟榔、饮料等。
六人一共在青树大酒店和肖某某家里赌博五次以上,总计输赢近10万元。
每次肖某某及王亚莉抽水3000元到5000元不等,共抽水渔利20000余元。
2012年12月10日,双峰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追缴收据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陈双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所得,另肖某某早年父母离异,由其父亲抚养,缺乏管教,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在青树坪镇青树大酒店前栋开的房间内以及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叫来尹某某、张���、郭某某、阳某某、戴怀波等五人打拱牌赌博。
每盘底注20元,上不封顶,由肖某某或王亚莉(另案处理)根据赌桌上每盘众人下赌的金额按20或50、100元不等抽头渔利。
肖某某、王亚莉负责提供场地、牌具及烟、槟榔、饮料等。
六人一共在青树大酒店和肖某某家里赌博五次以上,总计输赢近10万元。
每次肖某某及王亚莉抽水3000元到5000元不等,共抽水渔利20000余元。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向双峰县公安局缴纳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本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肖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2、抓获记录证明,2012年10月4日20时许,青树坪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一个叫尹某某的男子在青树坪镇南路因欠钱被拦住不让走,民警出警后,经深挖,查获肖某某、王亚莉于2012年春节前后在青树坪大酒店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20000余元。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几天,他与朋友阳某某一起在青树坪大酒店肖某某所开的房间里打牌,当时是肖某某及王亚莉在那儿“罩场子”并抽水,一般是每盘抽20元,后来越打越大,有时就每盘抽50元,100元,一个晚上一般要抽水1万多元,主要是肖某某在抽水,如肖某某打牌时则由王亚莉抽水,2012年正月十五日之后,他要去上学了,就没有再打牌了,他欠肖某某的钱没有还,肖某某找他讨,并不准他走,他就报了警,肖某某抽的水钱应该有五万元以上。
4、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阴历过小年前几天,肖某某打电话要他到青树大酒店去玩,他到那后发现张挺、郭某某、戴怀波等人在一起打拱牌,这样连续打了几个晚上大家身上没钱了,肖某某便讲由其取些钱来“罩场子”,他们就到其手中借了些钱又开始打了,肖某某及王亚莉在那抽水,每盘至少捡20元,如桌上的钱多就多捡一些,有时捡到100元,后尹某某也一起打了牌,中间还到肖某某家里打了一次,肖某某与王亚莉抽水应该有四、五万元。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阴历过小年前几天,肖某某打电话要他到青树大酒店去打牌,他到那后发现肖某某、尹某某、阳某某、张挺、“和尚”等人在一起打拱牌,王亚莉按每盘20元抽水,后来越打越大,王亚莉有时抽30元、50元、100元,他去了几次,还有一次是到肖某某家里打的,肖某某与王亚莉是男女朋友关系,肖某某有时抽水有时打牌,有时肖某某要王亚莉抽水,每晚抽水在三、四千左右,最多的一晚抽了一万多元,具体数目不清楚,另外开房、买东西及请人玩也用了一部分钱。
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肖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罚没收入20000元。
7、辨认笔录证明,阳某某辨认出肖某某,郭某某辨认出肖某某、王亚莉。
8、同案犯王亚莉的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她与肖某某在青树大酒店开了房,叫来了阳某某、郭某某、张挺、尹某某等人打拱牌,肖某某要她在边上抽水,每盘至少捡20元,如桌上的钱多就捡50到100元不等,如果哪个没有钱了,就又将抽得的水钱借给他们,每天抽的水钱在3000元左右,她睡了后就由肖某某抽水,她们在青树大酒店开了五天左右的房,一共抽了15000元到20000元的样子。
9、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过小年前后,他在青树大酒店开了房,喊了尹某某、郭某某、张挺等人打牌,由他和女友王亚莉“罩场子”,由他提供场地、食物、牌等东西,大部分时间表由他负责抽水,有时王亚莉也帮着抽水,每盘抽20元、30元的最多,也有抽50元、100元的,共抽了20000元水钱。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向办案机关退回赃款2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陈双玉提出被告人肖某某有坦白情节,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所得,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