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于海。
申请执行人钱连保与被执行人徐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被执行人徐于海应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元。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另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损失5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钱连保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执行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2月17日前履行义务。
届期,被执行人到庭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于海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其仍未履行义务。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其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