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永坚,局长。
被执行人李必聪,农民。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李必聪非法占地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3)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3)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村民住房,占地面积137平方米,建筑面积13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