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XX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林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海刑初字第25号
所属地区:海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03公开日期:2014-05-19
当事人:贾XX
案由:滥伐林木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194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犯���伐林木罪被海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日被海林市森林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4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XX分别于2011年12月份和2012年春节后,雇佣油锯手采伐自己购买的山市镇西大岭山场的三块林地、山市镇长胜村喇叭山对面山场的一块林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落叶松合立木蓄积65.6893立方米。

被告人贾XX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12月12日办理了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1年12月9日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林木数量为10立���米,规定采伐的时间为2011年12月9日至12月19日;2011年12月12日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林木数量为11立方米,规定采伐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至12月30日。

但被告人贾XX未按2011年12月9日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采伐林木合立木蓄积10立方米。

被告人贾XX共超采落叶松合立木蓄积75.6893立方米。

案发后,赃物被海林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收缴。

经侦查,2012年5月3日,被告人贾XX在海林市山市镇马广武松仁加工厂被海林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XX、何XX、陈XX、吴XX、杨XX、王X、王X、朱X、朱XX的证言、现场勘验鉴定结论、海林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木材价格鉴定报告、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林权证、林地转让协议书、收条、承包造林合同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立案���定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贾XX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贾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贾XX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有林木合立木蓄积65.6983立方米,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采伐自有林木合立木蓄积10立方米,滥伐林木合计合立木蓄积75.6983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