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路芳利与赵建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武民初字第00256号
所属地区:武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22公开日期:2014-09-19
当事人:路某某,赵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