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