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淑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一中刑执字第1342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4-04-10公开日期:2014-12-25
当事人:程淑英
案由:诈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342号罪犯程淑英,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淑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程淑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