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沙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何峰的刑罚经本院于2012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已履行罚金2000元)。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何峰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何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期间,连续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