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刘艳丽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3)6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