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艳丽诉桦甸市政府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吉中行初字第1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04-15公开日期:2014-06-25
当事人:刘艳丽,桦甸市人民政府
案由:nan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吉中行初字第17号原告刘艳丽,女,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茂军,市长。

原告刘艳丽不服被告桦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桦政房征补(2013)6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